宗旨任務

為加速我國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 創會理事長郭耀煌 攜手串聯產學研力量,發起成立「 台灣數位永續協會(Taiwan Digitainability Association) 」,聚焦「 數位永續、數位人才、數位經濟、資通安全、數位韌性、數位治理、數位共融 」等關注領域,提供國家政策建言、研議解決方案,共創我國數位發展動能,促進台灣永續發展。

1. 蒐集各界對於促進我國數位永續發展之需求與意見,結合民間力量研提政策倡議,提供政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之參考。
2. 舉辦數位永續相關之座談研討、交流、教育訓練及推廣宣導活動。
3. 與國內外相關政府、企業、民間組織與學術研究機構及團體進行交流活動。
4. 接受國內外公私機關(構)與組織團體之委託研究與規劃、提供諮詢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委辦事項。
5. 發行本會會刊、報告書、各類電子刊物及相關訊息。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13000603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數位永續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推動數位永續,培育數位人才,發展數位經濟,强化資通安全、數位韌性、數位治理及數位共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
蒐集各界對於促進我國數位永續發展之需求與意見,結合民間力量研提政策倡議,提供政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
舉辦數位永續相關之座談研討、交流、教育訓練及推廣宣導活動。
三、
與國內外相關政府、企業、民間組織與學術研究機構及團體進行交流活動。
四、
接受國內外公私機關(構)與組織團體之委託研究與規劃、提供諮詢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委辦事項。
五、
發行本會會刊、報告書、各類電子刊物及相關訊息。
六、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參與熱忱且年滿十八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一次繳滿五年可成為永久會員。
二、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參與熱忱,年滿十八歲且具備在學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常年會費新臺幣500元。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分以下三種:
(1)
鑽石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30,000元,可推派會員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2)
金質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20,000元,可推派會員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銀質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0元,可推派會員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五、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對數位永續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含常務理事5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5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1月1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團隊介紹
郭耀煌 理事長
郭耀煌博士是國立成功大學副校長及資訊工程學系特聘教授,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博士。郭耀煌曾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NARLabs)董事、台灣智慧生活空間發展協會理事長、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III)董事長、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董事、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處資訊學門II召集人、中華民國人工智慧學會理事長等職務。
張培仁 副理事長
張培仁博士是臺大創新設計學院業務兼院長,為美國康乃爾大學理論及應用力學博士。張培仁歷任國立臺灣大學主任秘書兼發言人、中華民國微系統暨奈米科技協會理事長、行政院科顧組副執行秘書、經濟部兼任科技顧問及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院長等職務。
蕭博仁 副理事長
蕭博仁博士是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副執行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蕭博仁歷任臺灣設計研究院董事、數位經濟暨產業發展協會(DTA)副理事長、資鼎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臺南市政府法制處處長、臺南市市議員等職務。
游立光 秘書長
游立光先生是資暘數位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曾任職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歷任數位轉型研究院主任、地方創生服務處主任、數位轉型學堂ACE顧問、產業推動服務處組長、專案支援處、經濟部學界科專研究員及數位內容補助辦公室組長等職務。
理事
姓名
單位
職稱
常務理事 ( 理事長 )
郭耀煌
國立成功大學
副校長
常務理事 ( 副理事長 )
蕭博仁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副執行長
常務理事 ( 副理事長 )
張培仁
臺大創新設計學院
業務兼院長
常務理事
沈柏延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理事長
常務理事
陳培殷
國立成功大學
特聘教授
理事
洪煌景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理事
郭大維
國立臺灣大學
教授
理事
蔡文豪
森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理事
柯伶玫
臺南市織英教育與公益協會
常務理事
理事
陳永森
國立屏東大學
校長
理事
鐘俊顏
崑山科技大學
行政副校長
理事
張永美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資深副總幹事
理事
彭啓明
環境部
部長
理事
莊坤達
國立成功大學
副教授
理事
李南逸
國立成功大學
教授
監事
姓名
單位
職稱
常務監事
李靖文
晶華國際酒店集團
集團人資長、南部區域副總裁、台南晶英酒店總經理
監事
黃大洲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
所長室研究總監
監事
黃仲銘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董事長
監事
洪盟峯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特聘教授
監事
陳丕舒
亞洲指標數位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