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一、前言
隨著數位化浪潮的演進,個人得以便捷地進行內容之創作、傳播與利用。此一趨勢導致著作權利及其相關資訊不再如傳統模式般集中於出版、發行、經紀等專業機構,而是更加分散於數量龐大且聯繫不易的一般創作者手中。面對市場對於既有著作進行二次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長,難以有效聯繫權利人以取得使用授權的問題已成為嚴重阻礙。
此問題不僅影響個人權益層面,在人工智慧高速發展的當下,資料的開放與利用已成為人工智慧訓練的根本基礎。從更宏觀的文化與資訊國力視角觀之,個人持有的內容資料能否被有效利用與協作,將直接影響文化的傳承、內容的應用,乃至科技的發展。
針對此挑戰,從政府資料做為開始,建立主權AI語料庫是可理解戰術手段,但基於提升國家競爭力、策略一貫的治本做法,我們是否應該從著作權相關政策、法令與機制,建立著作自願登記制度、資訊的分析利用無須授權的條件、擴大不明著作利用制度、提供各資料庫跨域權利資訊互通的誘因等面向,去思考策略性的終極應對之法。
二、AI發展的核心關鍵--著作資料流通利用
(一)、 傳統著作權利登記機制的限制與串連分散資料庫的必要性
利用人核心關切的是能否簡便找到相關權利人的資訊,以降低查找成本。而推動簡單統一的權利處理措施,串接建立資料庫,是快速尋找著作權所有人權利資訊的有效手段。
傳統被動的權利自願登記機制,明顯資料有限,已無法滿足內容流通利用的需求,利用人特別是AI訓練,需要更多、更完整的作品、權利、管理、連繫資訊。若以簡便查找為目標,將政府的角色定位於串接建立資料庫以利雙方便利連繫,更可免去長期維護單一資料庫的負擔。
(二)、 無論是建立單一或分散資料庫,著作權利人的誘因不可或缺
雖然匯集資訊以簡便查找的最大獲利者係為利用人,但為確保資料庫的完整建立與持續更新,個別創作的登錄仍具必要性。必須為權利人特別是未加入目前我國既有的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獨立創作者,提供足夠的配套誘因。
誘因可能包含提供權利證明的推定效果,讓其與資料庫搭配,讓分散的資料可以有誘因去進入有制度化的流通利用管道;將權利資訊的串接或登錄連結至行銷廣宣機會、爭取獎補助或投融資機會,以及獲取接案與授權收益的機會。
因為獨立創作者雖然重視曝光機會,但不一定將著作授權的商業收益視為首要目標,甚至可能期望作品被廣泛利用以提升知名度,其主張權利商業利益的動機相對較低。而知名創作者多已委託專業權利管理公司處理授權事宜,對自行處理授權聯繫的動力亦不強。因此,作業簡便、避免重複處理是推動權利人及權利管理者參與的重要前提。
(三)、 政府只須認證資格,為民間機構創作需求,由其自行提供加值服務
考量資料的登錄、串連與檢索仍須有個組織來進行運作,政府可以透過認證或指定方式建立多元受理機構,供個別權利人登錄作品並提供聯繫方式。
法律效果上可規劃例如權利歸屬推定、可排除於被法定授權利用的範圍、在法令上賦予受理機構一定的權利 ,例如提供主動、中立且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調或仲裁機制;於爭議事後出現的利用困難,在法令上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利用人給予繼續利用的信賴保護,但可設定如支付或提存授權費用 等前提要求。
政府創造權利人的需求,認證的民間服務機構獲得營運利基,並有動機於登錄與串接既有資料庫之外,自行設計創造連結收益、增加創作機會、爭取獎補助資源的服務。
(四)、 運用行政資源、技術與管理制度強化正確性與可信賴度:
在法律配套尚未完善或需時間建立的階段,政府依然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運用行政資源、技術與管理制度來強化資料的正確性與可信賴度。具體而言,政府可以:
1. 制定標準:要求建立「統一資料格式標準」,以及對串接與窗口機構設定「資格認定標準」。
2. 提供誘因:以「獎補助」、「投融資」等行政資源作為配套措施,鼓勵和促使串接機構與窗口機構建立符合這些格式與管理標準的「內部處理流程」。
3. 流程管理:確保在這些內部流程中,對於有疑義的資料能夠被適當「標識」並進行「妥善處理」。
4. 外部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定期接受「外部稽核審查」,以確保流程功能確實執行。
5. 連結司法公信力:串接機制連結具有司法公信力的機制。例如資策會協助檢調司法機關建立運作規範的「司法聯盟鏈」,透過「數位證據存證」的方式,也能為資料的真實性提供一層可信賴的保障。
(五)、 促進資料的串接可避免政府直接承責資料正確、可用性問題:
如果由政府部門直接建置和維護一個統一的權利資訊資料庫,則會面臨資料「正確性」的龐大挑戰。然而,必須理解的是,建立資訊資料庫的根本目的在於「簡便查找」,而非事先進行「權利證實」或「事實查核」。無論是採用「串接」既有分散資料庫的方式,或是鼓勵「個別登錄」的方式,都無須將「權利資訊的事先釐清與確認」作為串接或登錄的「前提」。同樣地,資料庫的登錄或資訊提供者,也無須嚴格限制於「已確認為權利人者」。否則,這樣的資料庫系統將永遠無法累積足夠的資訊,去達成「資訊充足以支援簡便查找」的原始目的。
此外,許多權利資訊在原始收集時可能有其特定目的,這些目的可能與當前進行AI訓練所需的「授權需求」無關。因此,難以期待權利人或資料擁有者能在事後積極補齊所有授權所需的資料項。
基於上述考量,資訊互通機制的發展基礎,不在於前端的「絕對正確性把關」。更可行的做法是,透過「認證」或「指定」特定的機構,賦予其執行「公共任務」的角色。這些機構將承擔匯整後資料的「識別」、「整合」、「辨誤」、「除錯」等後端配套處理工作,從而緩解政府直接維護統一資料庫所衍生的資料正確、可用性責任問題。
(六)、 資料正確性仍是最終須面對的核心課題: 我國已有集體管理團體資料的串接查詢,如再能建立其他未納的獨立創作登錄與串接各產業分散資料庫作為補強,將可完整解決簡便查找的需求。這種設計充分利用現有資料,同時避免各資料擁有者對於其資料庫整體資料被取得的疑慮。被串接資料庫的內容也可自然的持續增加。但增加的資料並非由維運檢索系統的機構所掌握,若要求其負擔資料正確性責任,也有事實上存在的困難。最終或許仍需要考量賦予資料庫資訊正確性的權利義務法律效力(是否、由誰、在什麼條件下承擔不正確的責任),以解決終極解決利用、提供、中介、消費者四方的風險歸屬議題。
總而言之,名與利、成本與效益仍是資料權利人參與此類機制最大的考量。若收錄於特定系統能帶來更大的法律權利(例如更高的法定賠償),或有較大的獲利機會,或者能提高現有收益或獲取透過原有管道無法獲得的收益,透過認證適格機構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負責集中管理著作概括授權事宜,凡透過法律規定取得有效的概括授權,即不會成為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對象。這樣的資料流通利用推動與運作,成為資料庫清單之一至少對於獨立或已委託管理的權利人而言,提供了明確的收益可能性。而大量高質資料的需求者,則可獲得簡化取得過程、可免責的好處,更會能讓他們有動機透過市場機制促使其他權利人也加入。如此正向循環,讓AI的訓練資料利用更走向互利的自願授權模式,賦予訓練資料取得是否可合理使用的議題將不再具有急迫性。
若我國未來能透過立法或運用行政手段,以認證或指定方式授權單一或數個特定機構,建立具備法律效力或行政資源誘因的資料庫或串接機制,收取並分配授權費用、處理權屬爭議,或許將更能有效驅動利害關係人投入、更新資料,則由政府出面自行維運單一資料庫,將不再是不得不的選擇。